11月11日,全市煙花爆竹集中整治第二次“雙月”行動啟動,嚴打非法生產,持續整治消除煙花爆竹領域的安全隱患,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上栗縣按照上級部署要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積極推進煙花爆竹集中整治“雙月”行動,加強通道查緝、巡查排查、安全監管、聯合執法,舉一反三查堵安全漏洞,確保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各項工作落實到“最后一米”。
案例警示
2024年11月12日,上栗縣公安局桐木派出所聯合桐木鎮政府打非辦工作人員,依法查處一起非法制造煙花爆竹案。
經查,違法行為人肖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生產資質的情況下,通過非法渠道購進一批原材料,在自家的住宅內加工煙花爆竹。經現場清點,共扣押引線炮2袋、外殼2袋、半成品1桶。目前,桐木鎮政府打非辦已對在肖某家中所查獲物品全部予以依法銷毀。違法行為人肖某已被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徹查中。
法律鏈接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發現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行為
可通過“萍鄉市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舉報”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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