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安全生產法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必將為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條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條例起草過程中,我省始終堅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經多次調研、論證、協調、修改。2017年7月26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回顧立法過程,主要有以下階段:
(一)前期醞釀階段。2014年全國人大修訂《安全生產法》征求意見及正式頒布之初,著手擬訂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工作方案;2015年,組織力量進行研究比對,著手修訂起草。
(二)政府審理階段。2016年8月,向省政府呈報《修訂草案(送審稿)》,正式啟動修訂工作。隨后,書面征求了省直部門和各市縣政府意見,廣泛征求了社會意見,赴新余、南昌等地開展了實地調研,召開了多次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對送審稿進行了修改。今年4月28日,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討論。會后,根據省政府常務會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人大審查階段。4月中旬,省人大財經委提前介入《條例》的修訂工作,組織人員赴九江、景德鎮和上海、江蘇等地開展了聯合調研。人大機關的提前介入,是我省《條例》修訂工作的一個創新,同時表明了人大機關對安全生產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視。5月開始,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會法工委又組織人員,赴豐城、南昌經開區等地開展調研,還舉行了多場專家論證會。5月下旬和7月下旬,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會議分別進行了審議。
新修訂的《條例》凝聚了全省人民的智慧和意志,具有很強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回首條例的制定歷程,概括起來,就是對中央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和安全生產法在我省落地的過程,是對安全生產立法認識不斷深化的過程,是對《條例》涉及的諸多問題不斷形成共識的過程,是對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總結和外省立法經驗借鑒的過程,也是對國家和我省近幾年來出臺的一些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的提升和完善的過程。
安全生產立法成果來之不易。《條例》的每一個章節、每一個條文、每一個句子,是安全生產經驗教訓的總結,同時也凝聚了立法工作者的智慧和汗水。省委書記鹿心社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修訂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史文清、周萌、朱虹、謝亦森、馬志武、龔建華、馮桃蓮等領導同志和眾多常委會委員,從立法原則到具體條文提了許多富有建設性意見;省長劉奇、常務副省長毛偉明等省政府領導同志就做好相關修訂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指示,提出明確要求;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建言獻策,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建議。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規定
修訂前原《條例》共59條,修訂后的條例共72條,其中刪除3條,修改47條,新增16條。條例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可以概括為“五個突破、十大亮點”。
“五個突破”:一是將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首次納入立法。二是對主體責任的落實提出了條件量化、具體化的要求,創新了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三是將安全風險管控挺在事故隱患之前,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安全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管齊下,更加注重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四是部門職責界定清晰,尤其是解決企業主管部門職責、旅游行業安全管理職責缺位的問題。五是建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建設工程工期管理制度等。
條例主要有十大亮點。一是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對比原《條例》,條例增加了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首次將“達到所在行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企業基本條件。同時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作了新的規定,是《安全生產法》補充和細化。
二是強化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條例專門規范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有9條,其中總則中有3條,“監督管理”專章中有6條。
三是明確鄉鎮和開發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作了授權性規定,明確其行使有限的行政執法職權(監督檢查和責令改正),解決了《安全生產法》對鄉鎮和開發區職權規定不具體的問題,還結合我省實際將“新區”也納入立法調整范疇。
四是厘清部門監管職責。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履行和其他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職責清晰的規定,同時還體現了“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的思想,與國際“職業安全健康”進行接軌。
五是加強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加強城市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是中央改革發展意見中的重要內容。對危險物品的倉庫、物流中心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場所的安全規定。
六是完善“雙重預防機制”。“雙重預防”的思想貫徹了《條例》立法的始終,在總則中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分則條文中,有12條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規定。在“法律責任”專章中,對違反“雙重預防”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七是吸取豐城特大事故教訓加強建設工期管理。為防止豐電事故悲劇的再次重演,條例在第二十四條規定,要建立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隨意改變建設工程合理工期,對非“合理工期”的改變規定了嚴格嚴密的論證和批準程序。
八是明確安全生產事故的提級調查的情形。安全生產事故提級調查是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措施,《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此,《條例》第五十九條細化了提級調查的四種情形,避免了提級調查的隨意性,使提級調查工作開展有法可依。
九是加大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監管。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違規行為,法律和行政法規確認其違法性,條例第三十八條將其與出具虛假證明、虛假報告一起列為禁止行為,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處罰條款。
十是加強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運用。建立了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同時引入第三方監管,規定承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參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評估管控,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服務,為安監部門監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理順了生產安全事故賠償制度,賠償標準與全國對接相統一。
三、認真貫徹實施《條例》
當前,我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我們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充分認識到《條例》的修訂和實施,是應對安全生產嚴峻形勢的需要,是解決安全生產深層次問題的需要,是適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全省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著力在學法用法執法上下功夫,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各項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加大宣貫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條例》的宣貫的組織領導,充分運用網絡、電視、報刊、廣播等媒體,深入淺出、全方位地宣傳《條例》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和法律責任,掀起學習宣貫《條例》熱潮,營造全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濃厚氛圍。在《條例》施行當日,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要在當地主流媒體刊登學習《條例》體會的署名文章。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把《條例》的宣傳貫徹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制定單位《條例》宣傳計劃,針對各行業、領域的特點,通過組織知識競賽、演講會、專題宣講等活動,廣泛宣傳《條例》。要及時督促、指導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多種多樣的學習宣貫活動,把《條例》的精神實質傳達、告知到每一位企業員工,教育引導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全面增強法律意識。
(二)強化組織實施,加大落實力度。要加強《條例》的學習培訓,要做到政府部門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部門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全覆蓋,為《條例》正式施行,創造有利的執法環境。要及時修訂完善配套制度,對已發布的涉及安全方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凡與《條例》有抵觸的,要及時調整和修改。要抓緊做好《條例》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做好工作銜接,研究制定落實《條例》的相關配套文件,確保《條例》各項要求真正落地生根。
(三)強化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在貫徹實施《條例》的過程中,各級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有針對性地查處各種違反《條例》的行為,依照《條例》嚴格執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每一項問題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反復多次檢查、多次發現并指出,仍然沒有落實整改的,必須嚴厲處罰,堅決杜絕只檢查不處罰、重檢查輕處罰的現象,要以嚴格的執法措施倒逼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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