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胡某糾集被告人吳某等人在上栗多個場所開設賭場,并抽水漁利。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人胡某為討要債務,多次糾集吳某等人到多名被害人家中以打砸桌、擺花圈、扔紙錢、刷油漆、潑糞便等方式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軟暴力催債,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被告人胡某等人經常聚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
判決結果
上栗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分別對被告人胡某等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胡某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簡要評析
被告人胡某糾集被告人吳某等人開設賭場,為討要賭債等非法債務,聚集在一起,采取貼報噴字、拉掛橫幅、擺放花圈、潑灑污物對他人住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系“軟暴力”犯罪,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特征,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
來源:上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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